瑞财经 吴文婷 2025-02-11 15:16 2.2w阅读
瑞财经 吴文婷 2月10日,国网英大发布公告称,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9号)查明的相关事实及相关公告,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方面,国网英大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调减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590.21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26.01%;调减2020年资产总额41,625.00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1.05%;调减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0,590.21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1.77%。调增2021年归母净利润27,547.84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22.46%;调减2021年归母净资产3,042.38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0.17%;调减2021年资产总额4,139.85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0.09%。调增2022年归母净利润3,042.38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2.84%。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原因为: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在管理的鼎鑫8号和联赢8号信托项目长期违约、债务人无力偿付、增信措施有限,且鼎鑫8号底层资产不实,追偿具有极大不确定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出资5.55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SPV,虚假收购两项目,实为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继两项目权益与风险。
2020年英大信托将上述出资全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年计提减值49,980万元,减值比例90.05%;2022年计提减值5,520万元,累计减值比例为100%。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财务报告少记损失5.55亿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5.55亿元;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财务报告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虚减利润总额各49,980万元,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
另一方面,国网英大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2019年,公司向控股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开载明资产瑕疵担保责任。
2020年12月29日,英大信托以自有资金绕道赔付鼎鑫8号委托人5.15亿元;2021年3月26日,英大信托据北京仲裁委裁决赔付塑力项目委托人22,181.82万元。英大信托塑力项目和鼎鑫8号底层资产虚假、审核失职、业已赔付、责任明确,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的资产瑕疵担保情形。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报均隐瞒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
此外,根据公司公告,英大集团等重组交易对手方有义务承担公司上述损失的73.49%,约5.42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足额收到英大集团支付的补偿金额5.14亿元。
对此,国网英大提出异议称:第一,公司对年报虚假记载所涉事项不知情。违规系子公司英大信托日常投资业务及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期间未向公司报告,且相关事项仅占英大信托托管资产的千分之一,按照规定无需公司参与决策。第二,无违规主观故意。交易对方瑕疵担保义务不属于公开承诺,按照规则的立法本意及监管实践无须披露。第三,公司积极配合上海证监局调查整改,并督促交易对手补偿上市公司损失,未对股价、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
不过,上交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子公司真实、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确保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子公司英大信托通过设立多层嵌套SPV虚假收购信托项目,导致公司多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错报金额占重要财务指标比例较高,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所称的影响较小、未造成损失等理由不能成立。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系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的应尽义务,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
第二,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相关事项已经行政监管措施查明,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公司所称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属于公开承诺、无需披露等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采纳。
因此,上交所对国网英大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开资料显示,国网英大通过旗下英大信托、英大证券、英大期货、英大碳资产、置信电气等公司经营信托、证券、期货、碳资产和电力装备制造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