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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太极实业子公司赔付超6亿元

瑞财经 2024-12-24 16:10 1.2w阅读

瑞财经 AI 12月24日消息,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近日发布公告,披露了其全资子公司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光电”)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事项。公告指出,宿迁光电就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正式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已收到受理通知书。截至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获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此次仲裁的申请人宿迁光电,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91MA1YN9H16U,住所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路958号,法定代表人为高纪凡。而被申请人十一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2019764990,住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为方涛。

公告详细阐述了仲裁的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十一科技中标宿迁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以下简称“电池项目”)并与宿迁光电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对电池项目各阶段里程碑完成时间节点及总工期等做了详细约定。然而,在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十一科技的原因,项目各阶段完成时点及总工期均出现了较大延误,且未按合同约定规范施工。同时,因工程延期及十一科技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导致宿迁光电产生了液氮损失及切包损失。鉴于十一科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宿迁光电决定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规范施工处罚款及赔偿损失,并承担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仲裁请求包括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等共计59,015万元,支付切包费用300万元,支付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处罚款136.365万元,以及赔偿液氮损失557万元,以上四项合计60,008.365万元。同时,要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该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将以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及最终执行为准。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本案件涉及的电池项目顺利完工。此次仲裁是公司依法维权的行为,旨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鸣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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