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张林霞 2024-12-03 09:18 2.0w阅读
瑞财经 张林霞 11月29日,北交所下发关于对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材料”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超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北交所决定对沪江材料、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北交所查明,沪江材料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超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沪江材料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直至2024年8月28日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最高余额8,580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
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2023年9月28日发布生效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情况,期间最高余额6,050万元。
沪江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超出决议有效期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3.3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违反了《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章育骏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詹璇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财务总监孙斯兰作为操作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沪江材料、章育骏、詹璇、孙斯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章育骏,194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作经历:1963年7月至1968年8月,就职于上海铝制品三厂,担任技术员;1968年8月至1983年9月,就职于青海铝制品厂,担任技术员、工程师;1983年9月至1988年10月,就职于芜湖铝制品厂,担任工程师;1988年10月至1995年6月;就职于江宁铝箔厂,担任工程师;1995年7月至2016年6月,就职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历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10月至今,就职于南京沪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6年2月至今,就职于南京沪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19年6月,被选举和聘任为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2021年1月至今,任沪江股份公司董事长。
资料显示,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章育骏,注册资本7252.91万元,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公司实控人为秦文萍、章育骏、章澄、章洁,分别持股28.25%、25.08%、4.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