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王敏 2024-11-05 10:14 2.3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11月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1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万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2亿元,虚增成本24.3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万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40万元。
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申辩意见和证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悉,锦州港成立于1993年,法定代表人为刘辉,公司主要从事港口综合运输服务。具体包括石油及制品、粮食、集装箱、煤炭等货物的装卸、运输、仓储等。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持股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