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张林霞 2024-06-06 12:24 6139阅读
瑞财经 张林霞 6月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关于对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4年4月30日,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汇股份或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必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必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灵汇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灵汇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资料显示,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王必松,注册资本为5718万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王必松,持股42.13%。该公司总部位于杭州,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灵汇股份,股票代码:833864)。灵汇股份主营业务洁净环境系统集成及产品,是基于通风及空调专业,立业为室内环境控制系统、智能远程运维及大数据云平台、物联产品及新材料研销及增值服务;系面向医药产业数字化工厂、工业物联网综合解决方案,轨道交通行业配套装备、公共建筑新材料的数字化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