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经 2024-05-22 18:49 3.1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5月22日,国盛金控(SZ002670)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关于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以下合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国盛金控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国盛金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国盛金控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查,国盛金控成立于1995-08-17,法定代表人为刘朝东,注册资本为19.35亿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等。该公司大股东为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52%。
2023年,国盛金控实现营业总收入18.74亿元,同比减少1.08%;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0亿元,同比增长93.13%。